武力打击“伊斯兰国”极端组织的国际法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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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力打击伊斯兰国极端组织的国际法探究

作者:翟元栋

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

要:当今社会,随着经济政治军事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扩大,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国际社会饱受恐怖袭击之苦。随着巴黎、马里相继遭遇伊斯兰国端组织恐怖袭击,联合国安理会以15票赞成一致通过22492015)号决议,促请有能力的会员国依照国际法规则,对于伊斯兰国极端组织控制的区域内,运用一切必要的武力手段,摧毁其建立的庇护所。

关键词:伊斯兰国;武力打击;恐怖主义;联合国安理会;国家自卫权 中图分类号:D8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204-01 作者简介:翟元栋(1993-),男,汉族,山东淄博人,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法。

一、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

主权国家缔结相关公约是当前国际社会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方式,而目前大部分惩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多是针对特定恐怖主义犯罪的,在不同犯罪领域有不同的公约。 如今,关于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公约主要有13个,这些公约对于特定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向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罪、恐怖主义爆炸罪、侵害受保护的国际人员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等相关罪名。 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武力打击伊斯兰国

20151120日,联合国安理会以15票赞成一致通过第22492015)号决议,敦促有能力的联合国会员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打击伊斯兰国极端组织的恐怖主义行为,摧毁它们在伊拉克和叙利亚等地建立的庇护所。 (一)安理会授权武力打击伊斯兰国之合理性

首先,新形势下的恐怖主义活动愈演愈烈,安理会授权武力打击恐怖主义迫切需要,并在世界范围内树立了反恐的权威与信心;其次,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武力打击恐怖主义,为武力反恐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使其具备了充分的合理性;第三,以安理会为核心武力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可以运用安理会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从而限制会员国滥用武力。 (二)安理会授权武力打击之2249201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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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在必要时出台相应授权决议,适时地发挥了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能,维护了国际和平,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和宗旨。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决心与信心,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各会员国行使国家自卫权确立了行动保障。 联合国第22492015)号决议,重新申明了恐怖主义是当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大隐患,不论恐怖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目的、对象,均是国际社会所强烈谴责并予以制止的国际犯罪行为。决议认为当前奉行极端恐怖主义思想的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是国际社会所共同面临的危害和平与安全的威胁。

三、武力打击伊斯兰国与反恐自卫权的行使

《联合国宪章》确认了国家自卫权是国家所固有的基本权利,但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随意滥用。国家自卫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条件,首先是受到武力攻击和,其次是联合国采取必要办法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之前 (一)行使对象

恐怖主义活动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即便是单个个体施行恐怖行为也会产生极为巨大的破坏力。伊斯兰国等恐怖组织有大量的财富来源,军事装备优良,其己经具备了实施大规模极强危害性恐怖行为的能力。一旦伊斯兰国等恐怖组织发动武力攻击,则将对一国或者多国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造成难以预估的损害。因而,此时的反恐自卫对象就是伊斯兰国等国际恐怖组织,受攻击国可以对其以自卫的名义发动武力行动。 (二)行使时间

实施自卫行为来反击恐怖主义活动的时间限制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把握,这是由于在确定自卫反击对象时存在一定困难,在反击恐怖主义组织之前,应合理精确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毕竟一旦发动错误的武力行为,其所带来的结果将是难以想象的,代价也将是难以承受的。而如今由于反恐形势的日益严峻,以伊斯兰国为主的国际恐怖组织势力日益增强,自卫权的这一时间限制也随之发生更改,在一定合理时间内的稍作延迟,自卫的合法权利也不会被排除。 (三)行使程度

自卫权的行使必须把握适当的比例限度,在反恐的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下更是需要严格遵守和把握。为防止相关国家借自卫反恐之名,将自卫转变成打击报复,或者直接行使对他国的侵略行为,因此必须对自卫的反击强度、规模和后果必须严格界定。就相称性而言,任何因自卫而使用的武力必须合乎遭受攻击的程度,防止过度自卫,避免发生非自卫的武力报复行为。各国在反恐中必须把握自卫行为的分寸,规范自卫行为的比例及其标准,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定,以避免使合理的反恐自卫行为演变成为非法的武力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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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帅.当前国际恐怖主义的新特征及其发展趋势[J].现代国际关系,20151. [2]戴轶.请求(同意)原则与武力打击伊斯兰国的合法性[J].法学评论,20151. [3]王晋.“伊斯兰国与恐怖主义的变形[J].外交评论,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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