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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关于教职工供暖费和物业费的发放办法
校发〔2008〕4号
根据中央和北京市供暖和物业服务货币化的改革方向,落实住房供暖和物业服务货币化的改革举措,参考我校以往供暖费和物业费的补贴办法,为做好我校教职工住房供暖费和物业费的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的范围
北方工业大学在编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可享受学校的供暖费和物业费。
二、发放的标准
供暖费发放标准,按北京市天然气供暖费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采暖季 30 元 / 平方米,今后随北京市标准变动进行调整。
物业费发放标准,按北京市一般社区物业服务费每月 2 元 / 平方米执行。
三、面积的核准
住房面积的核准,按教职工个人的职务、职称和工龄及北京市(京房改办字〔 2003 〕 078 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核算;其个人的职务、职称以每年 5 月 30 日学校聘任的为准,其个人的工龄计算到每年 5 月 30 日;离退休人员以离退休时本人的职务、职称和工龄为准。 各类人员住房标准面积表:
行政工勤系列
正校级 副校级 正处级 副处级
科级、技师、高级工、
中级职称
25 年(含)以上工龄
70
专业技术系列 标准面积 ( 建筑面积 .M 2 )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120 105 90 80
一般职员
四、发放的时间
初级及以下职称 60
1 、供暖费和物业费的发放,于每年 6 月份,由人事处、后勤资产管理处核准,财务处发放。
2 、对于当年 6 月份以后,学校新录用的在编教职工,以录用时的职务、职称和工 龄为准,每年 11 月份补发一次供暖费和物业费。
3 、供暖费以一个供暖季按 4 个月核算,每年发放的供暖费,为当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供暖季的费用;如不满一个供暖季,则按实际月份核发。 4 、物业费以一年按 12 个月核算,每年发放的物业费,为当年 1 月至 12 月物业服务的费用;如不满一年,则按实际月份核发。 五、校内住户供暖费和物业费的收取
1 、凡住校园内家属住房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含已购校内住房、承租校内住房、租住校内周转房、住校内单身宿舍的职工,均按实际住房的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和物业费,并在学校发放职工供暖费和物业费的同时扣缴;超标部分的供暖费和物业费由本人自理,并同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2 、校内家属住房供暖费收取标准为:每个采暖季 30 元 / 平方米,并随北京市天然气供暖费标准变动进行调整。校内家属住房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月 0.55 元 / 平方米。
3 、校内双职工住户,在扣缴校内住房供暖费和物业费时,先从职务、职称或工龄长的一方发放金额中扣缴,如不够再从另一方发放金额中扣缴。 4 、校内合住户,包括单身住户,按本人分摊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核算其本人应扣缴的供暖费和物业费。
5 、住学校校内住房的校外户,其住房的供暖费和物业费,由学校按其居住的建筑面积,依照校内供暖费和物业费标准,每年 10 月份向住户本人收缴。 6 、校内住房不满一个取暖季的,则按实际月份核收供暖费。校内住房不满一年的,则按实际月份核收物业费。 六、校外住户供暖费和物业费的缴纳
居住在校园之外的人员,含居住在西三旗、六道口、望京高教小区和外单位房屋的人员,学校不再负责支付供暖费和物业费,其供暖费和物业费由本人缴纳,超标部分的供暖费和物业费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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