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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对无形资产经营过程实施有效监控,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无形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等。
第三条 公司外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和通过接收捐赠、调拨、抵债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公司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公司。
第四条 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可被证实流入公司,并能在评估中合理估计和确认。
第五条 无形资产按照使用寿命是否有期限可以分为有期限型无形资产和无期限型无形资产。其中,有期限型无形资产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著作权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无期限型无形资产中,商誉权、技术秘密和商标权等虽按照有关规定有效期为10年,但只要所有权人不放弃其权益,可以多次续展,成为永久性无形资产。
第六条 对无形资产的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根据其来源不同,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确认及初始核算:
(一)购入无形资产,属单独购入的,应当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律师费和评估费等支出;随同其他资产一并购入的,按照其与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以投资协议约定的
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者按照评估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入账价值。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五)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约定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入账价值。
(六)自主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实验费等费用确定入账价值。
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不再增加其账面价值。 第七条 无形资产使用管理部室应当定期对本部室负责使用和管理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检查(每年至少1次),建立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工作台账,及时登记、报告无形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并加强管理跟踪与价值开发,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无形资产使用管理部室应当加强对有期限型无形资产的期限管理,在使用期和保护期等期限内充分发挥、实现无形资产的作用和价值。在相关期限届满前,应当至少提前1年对无形资产相关信息进行重新确认,并制定相应对策,以便与期满后的相关工作顺利衔接。期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对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九条 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处置无形资产和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经公司党委会、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开交易。其中,无形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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