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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和审核要求
一、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省农业厅审批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按照相应的许可条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基本情况。提供企业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以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证明材料。到期重新申请或申请许可证变更的,还应提交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人员要求。提供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贮藏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生产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不可借用,应全职聘用,同时附全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设施设备。种子检验、加工、干燥、贮藏、营业等场所场地的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以及上述设施设备的清单、实景照片和相应的发票等产权证明;制种合同、品种介绍、专利品种授权书面证明、转基因品种生物安全证书、种子生产基地介绍及检疫证明等材料。
(四)其它材料。具体办证条件中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封面应详细注明申请事项,包括新申请或到期重新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许可证项目变更等,申请材料应附目录和编码,并按照企业基本情况、人员要求、设施条件、生产基地
条件、品种说明、其他情况的顺序组织材料,提供的设施条件照片要和相应的产权证明一一对应,照片和复印件清晰可鉴。省级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应一事一申请,申请表不得涂改。
三、审核要求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的许可条件,对申请企业的资质进行实地考察,逐一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申请单位,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应核发条件逐项说明申请单位具体条件,出具审核意见,并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农业行政审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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