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己与利他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以“假疫苗”事件为例

2023-02-01 13:37: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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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己与利他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假疫苗事件

为例

摘要:20187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指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行为。这是长生生物自201711月份被发现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规定后不到一年再曝疫苗质量问题。疫苗关乎国计民生,企业为了短期经济效益而突破底线,引起社会的信任危机和人们的恐慌,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单纯的企业问题,还是社会性问题,企业不能利润至上,赚钱第一作为绝对的圣经,否则最终不仅不利己,还害人害己。本文从法律的人性基础之利己与利他的角度出发,以假疫苗事件为例,论述企业的社会责任,以期企业社会责任达到利己与利他的平衡。 关键词:人性、利己、利他、企业社会责任 一、法律的人性基础

人性是指人类在现实生活中为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而表现出来的本质属性。它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是建立在人类各种需要基础之上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对立统一体。人既具有其他生命体所共有的属性,即自然属性,如都有肉体和各种感觉,以及由此产生的自然欲望——食欲和性欲等,也具有不同于一般动物的属性,即社会属性。

人的自然方面和人的感性以及由之所产生的人的欲望,是人存在的物质基础,是人一切活动和属性的前提条件和出发点。也就是说,离开了人的自然方面或没有人的自然属性,就不可能有在社会状态下人的各种不同于其他动物的属性。人社会属性是由自然属性派生出来的,这意味着,在社会状态下人原有的自然属性不是丧失了,而是有了社会的方式和意义,这也意味着,只有把具有人形体和遗传基因的生物放到社会里才可能变为社会的人和具有社会属性,否则就不可能发生这些变化。

二、利己与利他的冲突 (一)人的需要

人性是一定情境下人基于需求,在情感与理性共同作用下的,思想和行为的倾向性。在对利益关系的处理中表现为利己和利他。人性中的利己与利他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但是我们分析利己与利他,不能只考虑利益。因为利益作为一种价值关系,是主体和客体两者相互作用的产物,而价值关系核心正在于主体的需要,即人的需要。

从表面上看,利己与利他涉及的是利益归属问题,但实质是人的需要问题。由此可见人性中利己与利他这两种倾向,根源于人的需要。[]1“人的需要是人对其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客观条件的依赖和需求。它反映的是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贫乏状态,可以理解为一种人反映现实的形式、积极行动的内在动因。这句话直接揭示了需要的三种类型——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 首先,人是自然存在物,其根本需要是生存,进而实现自己的各种潜能。使自己能够活下去就必须做到为。无论社会发生何种变革,人类都不可能完全抛弃自然生理需要,也不可能会置自己的生存于不顾。同时,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一点即人不是单纯的自然存在物,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人与人之间必然是相互需要的,人这三种需要的满足可以说完全要通过他人和社会来提供。 (二)人的价值

人为什么要利己?又为什么会利他?利己与利他在价值上是什么关系?要弄


清这几个问题,还需要在价值层面上对利己与利他进行分析,明确利己与利他的价值关系。

价值关系,通常意义是指主客体之间需求与满足的关系。推而言之,人的价值,就是指个人对于他人、社会需要的满足,即个人对于他人、社会所具有的意义或作用。人无论是个人、群体,还是整个人类,都既是价值的主体,又是价值的客体。就人作为价值主体而言,人的价值就是享受和索取,体现在对自己的权利的获取和维护,对自己正当需要的满足,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是目的;就人作为价值客体而言,人的价值就是创造和贡献,体现在自己履行对他人、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在这个意义上,人也是手段。马克思指出:每个人为另一个人服务,目的是为自己服务;每一个人都把另一个人当作自己的手段互相利用。

从这个角度而言,在人的价值关系中,无论是价值主体还是价值客体,都是由人来承担的。就个体而言,其个人价值包括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而利己与利他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人的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利己与利他表现了人所具有的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利己旨在实现人的自我价值,而利他旨在实现人的社会价值。

三、我国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个人和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忽视了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而引发各种问题。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认为,企业通过社会活动来履行社会责任只意味着付出企业的资源,得到的只是给企业提高了一点知名度。[]2管理者道德意识薄弱导致利己与利他的对立,企业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引起利己与利他的失控,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明确导致利己与利他的失衡。 四、企业社会责任利己与利他的统一

利己与利他是辩证统一的;利己是一切社会行为的起点利他是利己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利他寓于利己是在经济现象面前我们不能否认的客观现实。利他的本质仍然是利己,利他是利己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某种程度上,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对立和统一是利己和利他关系的一种表现。公共利益实质上或形式上就是各社会成员相同或共同的个人利益,就是绝大多数个人的个人利益的总和。但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而抑制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特殊利益是不许可和不道德的。 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同时实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而为了实现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其前提是个人必须实现自己的利益,保证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这两个方面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这就决定,既然人只有利他才能利己,又只有利己方能利他。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进而规范社会关系,所以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而人性正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规律性,人性中的利己与利他又正与人的行为密不可分,利己与利他既可以是作为行为的动机,也可以是作为行为的结果,在某一个特定的行为中,己、他双方都面临着一种选择,以决定各自的关系行为的动机或者产生相应的行为后果。那么对于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法律,就必须要强调利己与利他。.

参考文献

1 徐秋实:《利己与利他的人学思考》 2 菲利普·科勒特:《企业的社会责任》,姜文波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第2~4页。

作者简介:

彭家妹(19946)女,汉,广西贺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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