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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其特点
作者:王德耀
来源:《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 2014年第12期
宁夏隆德县职业中学 王德耀
【摘 要】中国古代社会很早就有了对官员的考核制度,这一制度一直持续了漫长的历史过程,鲜有中断,因其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考核内容的合理设置,考核过程的有效组织,为保证各朝代官员勤政、廉政,提高政府行政水平和行政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古代官吏;考核;制度
考核,在古代称“考课”、“考绩”、“考功”等,是对官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察,主要是政绩考核。政绩考核萌芽于尧舜时期,历代遵循,史书多有记载。帝舜时,每隔三年要对
“官员”考核一次,根据三次考核情况,实行升降奖罚,是所谓“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①;五年要亲自考察一次诸侯政绩,是所谓“五载一巡狩,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②。禹时,也有“会计”诸侯功绩的做法。夏王朝时,“三载考功,五年政定”③。商朝有商汤创设的“三有宅考绩法”。西周“以八法治官府”、“以六计课群吏”,大致已相当于今日对公务员之德、能、勤、绩、廉的考核。
到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更把功绩作为用人的主要原则,凭政绩选拔官员的做法更为突出。各诸侯国都实行军功制,对在作战中立有战功的人员,按功绩大小加官进爵。以至于以后各王朝都起而仿效,大凡开国初期所用官员多为功臣。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为了了解官员政绩,建立了适合本国特点的考核制度,专门设置考核政绩的职司和官员。战国时期,政绩考核一般在年终进行,各诸侯国都有上计制度。云梦秦简记载,秦国对各部门都要考核,称为“课”,年终考核称为“大课”。考核后要分出等级,优着奖,差着罚。齐国按其政绩通常分为上、中、下三等。
秦汉之际,政绩考核制度更加完善,内容也更细化。秦对官吏已经实行了某种程度的岗位责任制,要求郡守每年年终将该地方的人口、垦田、税收、粮食、治安等情况,呈报中央,由中央核实。在郡上报中央之前,各郡按同样的程序要求县令张长上报和核实。对各级的小吏也按其职责考核。汉初不仅很重视对于官吏的监察、考课,汉承秦之弊,沿秦之长,考课制度进一步完善。汉代的考课制度有两个系统,一是中央课郡,郡课县,这是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一是由卿令或各部门主管各课其掾史属官,这是中央机关上下级的系统。对于官吏的考核主要有“考课”和“上计”两种方式。考核结果作为升降奖罚的依据。
隋唐时期,考课制度又有所发展。特别是伴以选举官吏的科举制的创立,对官吏的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备起来,对当时的吏治改善起了相当积极的作用。从唐初制定的考课法看,其考课的范围很广,包括所有在任各部门、各地区的文武职事官及九品以上的外流官。每年都要经过一定的考核手续,称为小考。每隔四年(也有三年或五年)又举行一次大考。唐政府制订了具体的考核标准,对各级官吏实行全面考课。以流内官来说,就有“四善”、“二十七最”之说,可见其考核之细。同时,对九品以下的流外官也分四等考察其功过。评定考课等第的目的,是为了选贤任能、赏善罚恶、奖勤罚懒。凡考课列于中等以上者,在政治上可以升迁,在经济上可以加禄;列于中等以下者,就要降职罚禄。
宋代考课的种类,一是磨堪。朝廷制定特别官员或官署以总该百僚之功过,类似于唐朝的校考。二是历纸,即考状,类似于政绩档案。由百司长官在平时记录,把部署的成绩作为衡量考核的依据,类似于唐朝的司考。在京的朝官由审官院负责考核,地方政府各级官员由考课院
负责考核。考核的标准,开国初期沿袭唐制的“四善”而分为三个等级:政绩优异者为上,职务粗理者为中,临事驰慢者为下。
明代对管吏的考核分为考满、考察两种。考满三年一次。两年叫初考,六年叫再考,九年叫通考。按照所任职责考核升降。考核名称有上中下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九年之内,有两考称职,一考平常算称职;有两考称职,一考不称职,或两考平常一考称职或称职、平常、不称职各一考者都算平常;有两考平常,一考不称职者算不称职。考察分八法:即:贪、酷、不谨、浮躁、疲软、才力不及、年老、有疾 。四品以上的京官自己鉴定,有皇上裁决;五品以下老、病者致仕,浮躁、不及者降调,罢软、不谨者闲住,贪、酷者贬官为民。对于外官,州、县官按目统计成绩上报知府,府每年考察一次,上报布政司,第三年由巡抚巡按通核各官事状,造册报送,最后由中央考功部门作结论,这就是“大计”。清代沿袭了明代的考满与考察制度。由各部(衙)门的长官评定,视该人是否称职以后,分别决定去官或留任,以表示奖惩。一年一考,三考为满,考满为算。考察者每三年考绩一次,凡天下官吏都要参加,执行国家黜陟的规章。
我国古代考核制度的特点:
1.历史悠久,制度健全,组织严密
我国官吏考核制度萌芽于尧舜时期,历朝历代不断完善而少有没有间断,一直延续到清。考核有一套较为严密而完整的制度,做到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了考核工作有序、稳定进行,避免了随意性和无序性。从考核的组织方式来说,既有吏部的考核,又有专门机构的考核,最终的审定权在皇帝,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考核的公正性。
2.品德考核与政绩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模式
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很早就重视对官员品德的考核,把对关于政绩的考核与其个人的品德紧密联系起来,为促进官员的廉洁执政、培养高素质的官员队伍、提升政府的执政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分类考核,体系完善
中国古代考核对象经历了一个从地方到中央的逐渐扩大的过程。在隋唐以前,考核的对象主要是地方诸侯和郡县长官。自唐朝开始,对所有官员不论职位高低,每年都需经过一定的考课,称为小考。每隔三年(也有四年或五年),又举行一次大考。对于考核指标,唐制规定以“四善二十七最”为标准,“二十七最”就是根据各个部门工作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对官吏的能力提出的不同要求。宋代机构建制和施行细则更趋完备,出现了专司考课的“两院三级考课体系”。即审官院和考课院分别负责京官和地方官的考核;同时守令考县令、监司考知州、两院考百官,分工与职责非常明确。考课的标准分列为三个等级(上文已述及)
通过对我国古代考核制度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不管朝代如何变化,官制制度如何变化,重视政绩考核,以政绩评定任用官员,是历朝历代整顿吏治,奖勤罚懒,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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