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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兼职人员薪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构成。兼职员工的工资由下列三项构成: (1)基本工资 (2)交通津贴。
(3)规定时间外加班津贴。 第三条 基本工资。
(1)基本工资决定的原则是,依据员工所担任的职务、技术、经验、工龄等,由人事部根据个人表现分别制定。
(2)基本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不得低于劳动保障部门所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员工因私事请假、迟到、早退,应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缺勤基本工资额
(4)公司与员工达成基本工资的协议后,由人事部签发雇用合同书加以明确。
第四条 规定工作时间外的加班津贴。
(1)兼职人员的工作时数因业务需要并由其主管决定加班而延长时,或于休假日来公司工作时,应依下列计算方式,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并发放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津贴。
(2)深夜加班者(从晚上10点到翌日清晨5点),给予深夜工作津贴。
第五条 交通津贴。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超过5公里者,依公司所制定的交通津贴给付细则并视员工出勤状况给付津贴。
第六条 尾数的处理。
工资计算时,有未达到元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到元,其尾数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七条 兼职人员工资扣除及工资给付方式。 (1)下列规定的扣除额应从薪金中直接扣除。 ①个人所得税。
②根据公司与工会的书面协议规定,应代为扣除的代收金额。 ③其他法令规定事项。
(2)工资对上列各项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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