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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无证办学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 【公布日期】2005.09.14 • 【字 号】深教[2005]379号 • 【施行日期】2005.09.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无证
办学行为的通知 (深教〔2005〕379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精神及有关行动部署,为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行为,确保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开展专项清理整治我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执行到位,做好无证无照学校的清理整治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教育局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高度重视此次民办学校清理无证无照非法办学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分工合作,精心组织。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区内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向区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市教育局有关处室汇报工作进度。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整治,打梳结合,积极引导”的原则,结合各区“清无”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所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情况进行梳理排查,严格查处无证非法办学行为。
(一)对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办学资格的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予以取缔。
(二)对正在换发许可证的中小学(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换证条件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学校存在财务风险,校舍、消防、校巴、食堂卫生有安全隐患的,坚决不予换证,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合格,学校无法进行正常而安全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则按《民促法》吊销其办学许可,并作好学生的分流工作。
(三)按“清无”工作打梳结合的原则,对目前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办学条件符合要求,且因学位紧张确实需要继续办学的个别学校,各区要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把此类学校的真实情况上报市教育局,在换发许可证及“清无”工作后期,一并解决。
请各区教育局于9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分两次将清理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存在问题等,报我局国际合作与民办学校管理办公室,我局将于9月和10月下旬分两次开展检查与监督工作。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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