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武装

2022-12-01 12:21:2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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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管武装
党管武装



党管武装,是指中国共产党对我国现行国防体制的三结合武装力量的领导,即对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领导。由于我国人民武装系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和地主双重领导制度所以,党管武装又特指党对人民武装系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领导,是“党指挥枪”原则在后备力量建设上的具体体现,是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的根本原则。

党管武装,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地方党委、政府和军队系统的双重领导来实施。主要内容有:管政治政治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民兵建设方针原则的贯彻落实,保持民兵建设的方向。管思想,即思想领导,使民兵坚信党、热爱党、忠于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政治上永远合格。管组织,即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加强人武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纯洁民兵组织,保证民兵这支群众武装牢牢掌握在忠于党的人手里。管解决民兵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民工作的顺利开展。总之,通过党管武装,保证民兵这支群众武装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使民兵的最高领导权、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中央军委,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指挥。


长期以来,我们党在领导武装工作的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主要有:省、地、县委书记兼任省军区、军分区、(市、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的制度;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一名主要领导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的制度;省、地、县党委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和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制度;县(市、区)人武部主要领导参加上级军事机关党的委员会制度各级地方党委定期议军制度等。在基层,还有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村的党委(支部)书记兼任民兵营、连教导员(指导员)制度;乡(镇、街道)的武装部长参加同级党委制度;民兵营、连长参加村党支部制度等。

20021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意见》,对党管武装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明确规定兼任军分区(警备区)、市辖区(市)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的市、市辖区(市)党委书记,每年要向上级党委军事部进行“党管武装工作述职”并形成制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下一级党政分管民兵工作负责同志的工作实绩时,应听取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意见。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新形势下的党管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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