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检察院党组会议议事制度》,欢迎阅读!
党组会议议事制度
第一条 1111111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上级检察机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意见和措施;
(二)确定和调整领导成员的分工,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
(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任免、调整、推荐、培训、考核、奖惩及其他有关干部人事管理事项;
(四)研究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以党组名义命名表彰及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个人,向市委、市人大及上级院的重大请示和报告;
(六)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机关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建立、修订和完善;
(七)其他须经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条 党组会议一般一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或延期召开。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视会议内容确定有关人员列席。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讨论任免干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
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遵守有关人事纪律和程序,不搞临时会议。
第四条 拟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其他党组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准备不充分、文稿质量不高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党组会议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一天前送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党组成员应当在会前认真思考,准备意见。 未经确定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上会研究。
第五条 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会议作出全面汇报,分管党组成员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其他党组成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
对会议讨论的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当服从党组的决定。如果党组成员意见分歧较大,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记录由政工室负责。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JV6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