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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司法部 1992.12.31 1992.12.31 司发通[1992]121号
新闻出版 部门规章 失效
正文:
---------------------------------------------------------------------------------------------------------------------------------------------------- 关于印发《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31日 司发通[1992]121号)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各期刊:
今年四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召开了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期刊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认真执行《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对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期刊实行统一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统一管理,提高办刊质量,特制定《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作为有关期刊管理工作的依据,并确定部宣传司为我部期刊管理的职能部门。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 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
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
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
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
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
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
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
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 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 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 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
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
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 一、正式期刊:
《司法行政》杂志 部办公厅主办 《人民调解》杂志 部基层司主办 《法律与生活》杂志 法律出版社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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