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民主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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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民主制度比较

【基本原则、类型、各国特征】



美·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说:“虽然我们声称喜欢民主,但不理解民主,于是生活在以民主观念混论为特征的社会中。”对此,一系列政治家和民主理论家为主对民主的确切定义,不然会混淆民主与反民主的界限。从西方民主制度迁看,各国民主表现出不同特征,但从差异背后仍可发现某些共同的东西。

一、 民主制的基本原则

各国民主制度虽然千差万别,但之所以被称为民主制,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相对于君主主权,一直一切权力源于人民。所谓主权,用于丹的话说,指不受法律约束,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利。何谓最高权力:①是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的,主权高于任何权力,不受法律约束,主权者就是法律来源。②是永恒的,不受时间、任期的限制。③是不可转让的,是非授予的权利,主权者可以任命官吏,但被认命和委托的人不是主权者。

2 代议制原则

从词源学或卢梭意义上,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或权力,这必然导致政治制度上的直接,直接民主不管看上去多优越,但都是无法实现的,因此现行的民主无不奉行代议制民主,19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给出代议制民主制的经典理论代议制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终控制权。这种权利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握有最后的权力,无论何时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一切行动的主人,不需要由宪法本身给他们这种控制权。代议制既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又能克服直接民主的弊端。

3 分权制衡原则

权力是腐败,绝对的权力让人们走向绝对的腐败,并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提出了混合政体理论这种政体吸收了民主与君主政体的优点,采取了权力划分的原则,到了近代,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对外权分立的思想,真正明确提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彼此制衡的是法国孟德斯鸠。

4 选举原则

在现实的民主政体,选举被视为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人们普遍接受美国熊·得对民主的定义:民主方法是为了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去人民的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亨·廷顿说:选举时民主的本质。


5、法治原则 法治 the rule of law 法制 the rule by law

1)法治是西方近代意义上的概念,也是现代民主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从它的演进历史看,包含以下意义: 源于自然法学说,保护人与生俱来的各项权利是法治的根本使命。 因为法治体现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偏爱,所以它必然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即法治不仅以法律统治民众,更以法律约束统治者,从而法治与宪政有着必然联系。 法治当然强调依法治国,但更强调它 “所依之法”必须合法,它包括正义一类的内容在内。 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发现的自然法则,因此法治重视法律规范性、稳定性、持久性。

2)关于法治原则,政治学家们普遍都强调以下几点: 法律必须是普遍的、公平的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的权利和政治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④司法必须独立

二、 民主的类型与形式

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主分为不同的类型: 1 根据民主的程度

1)有人根据民主的不同类型将民主制度分为民主制度、部分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

2)亨·廷顿:权威主义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

3)奥·唐奈:代议制民主制、委任民主制和权威主义政治制度 4)戴·蒙德:权威主义制度、拟态民主制、自由民主制

2根据公民参政的方式

1)直接民主制,用曹教授的话讲: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决策和管理用刘军宁的话讲:直接民主指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身份重合,民作为国家主人直接管理做自己的事务,而非通过中介和代表。直接民主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在具体问题上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做出决定,但在国家体制上间接民主。二是指整个国家体制上的直接民主。 2)间接民主

曹教授:指公民通过特定形式制定人员代表自己管理国家事务。公民的代表或其代表的代表是国家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而公民则凭自身对其代表的监督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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