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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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31

【字 号】杨府发〔20176 【施行日期】2017.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贯彻落实《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杨府发〔20176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各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11号)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区征地养老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积极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原由区社


会保障服务中心和五角场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实行区级统筹管理,养老资金按原渠道筹集,由征地养老专户发放。

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作为区级经办机构,负责征地养老管理的指导、协调、服务和审核。对原区、五角场镇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继续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五角场镇人民政府承担。

二、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逐步提高征地养老人员养老待遇。生活费调整根据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与本市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疗费按规定及时报销。

三、本区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节日补助费、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执行。

四、本区域内其他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其生活费、节日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等标准参照本区制定的标准确定;医疗费报销标准不低于本区制定的标准。

五、加强征地养老人员的征地养老费的管理,各单位要制定管理办法,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通知自20174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331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2017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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