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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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

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1.01

【字 号】渝交委法[2010]29 【施行日期】201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宣传贯

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0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723日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11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水路交通管理的一件大事,是我市交通法制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成果。《条例》对充分利用长江黄金水道优势,完善航道规划,加快航道建设,强化航道管理,促进我市尽快建成长江上游航运中心、交通枢纽中心,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条例》精神

执行《条例》,学习当先。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抓好三个层面的学习领会工作:一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港航系统全体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学习《条例》;二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条例》的学习将纳入明年行政执法的学习培训计划,逐条领会《条例》


精神,统一行政执法尺度。未经学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执法;三是组织航道建设者等相关人员学习《条例》,增强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大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条例》的社会认知度

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在港口、码头及人流集中的地区,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印制单行本、设立咨询台、送法到企业、座谈会等方式,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富有成效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学习《条例》、用好《条例》的社会氛围。市交委、市港航局在今年11月将首先开展送《条例》进企业活动。市港航管理机构应利用《重庆交通》做好《条例》的解读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管理行为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条例》最大功效的发挥。

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必须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意识,进一步规范并公开许可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要求,提高管理效能,接受群众监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反有关规定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必须坚决严肃处理。 四、加强现场监管,强化执法监督

《条例》正式实施后,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相对集中一个时间段,加强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现场监管,严格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促进航道安全畅通。各单位要加强执法监督,明确执法责任,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损害交通执法形象的,要及时、坚决严肃处理,确保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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