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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及对策
作者:张倩 李梓正
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2013年第02期
[摘要]在我们高度倡导和谐社会的当今中国,家庭暴力俨然已经成为了这个社会的不和谐音符。而家庭却是社会的重要细胞组织,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救济途径,以达到构建和谐家庭之目的。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原因;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2-065-01 一、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影响我国家庭暴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文化因素
中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作为封建文化的指导思想,三纲理论不仅成为封建阶级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经过统治者的宣传,还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 (二)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一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法制因素
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四)其他因素的影响
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教育水平以及主体的个体因素等。其中,社会的宽容态度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却构成了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此外,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者,尤其是女性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 (二)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冷暴力。 (三)后果的严重性
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要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 (二)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
一是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维权报警台”,确保受害者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处理。二是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维权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援助。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伤情鉴定,获取充分的证据,维护受害者权益。四是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即受害的暴力侵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样看来,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请求离婚或提起自诉。这些规定已完全不能满足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因此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从而从司法这一國家强制力的角度来应对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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