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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企业与劳动者互相考察与选择的过渡期,那么对于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一起跟随我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动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 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就是我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大家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欢迎进入进行法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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