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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
保障系统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公布日期】2008.02.22
• 【字 号】吉劳社办字[2008]60号 • 【施行日期】2008.02.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系
统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 (吉劳社办字〔2008〕60号)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
今年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三部重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今年起先后开始施行。《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险办法》(以上简称“三法一条例一规章”)也将陆续施行。做好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对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改善民生意义重大。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是抓好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法制宣传培训工作领导,确保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协调有序进行,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整合行政资源,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法一条例一规章”的颁XXX施行,是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由于涉及面广,而且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关注程度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强有力的统一宣传培训工作。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没有形成全省上下统一的宣传培训合力,一些地方培训和办班较为混乱,不但培训效果差,甚至出现随意解读政策的现象,给法律法规贯彻实施造成了负面影响。为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今后,凡是涉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除外)的宣传培训工作,由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制与监察处(科)按照职能分工,统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处(科)配合,统一部署和实施宣传培训工作。 二、搞好综合协调,建立法制宣传培训工作长效机制
法制宣传培训工作不但涉及劳动保障本系统各业务科室,而且涉及外部相关部门,需要统一组织协调。今后,凡是涉及劳动保障系统内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均由各地劳动保障局法制与监察处(科)牵头负责,相关处(科)室配合,一律以法制与监察处(科)名义统一联合承办;与系统外有关部门联合举办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由法制与监察处(科)负责对外统一协调承办。 三、加强综合保障,确保法制宣传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劳动保障系统法制与监察处(科)要在加强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的同时,创新宣传培训方式,提高宣传培训效果,扩大宣传培训影响,可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媒体宣传、举办专题培训班、举办研讨会、邀请法律专家讲座等活动,加大宣传,努力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因此,各地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提供综合保障,特别是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地可根据宣传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争取经费支持,保证法制宣传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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