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农村党员党费收缴暂行办法(定稿)1

2023-02-18 19:35:1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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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农村党员党费收缴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切实提高农村党员对党的认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对党费收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收缴原则

第一条 采取相互协商、主动交纳的原则。通过村支部积极引导和做工作提高农村党员的认识,理解国富民强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的重大意义,启发农村党员自觉提高缴纳党费的标准,为党的伟大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条 实行自主申报、民主评议的原则。每年初,先由党员自主申报个人月平均收入。然后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自主申报情况进行评议,确定党员的月平均收入,按其标准收缴党费。支部根据党员的月平均收入将党员分成4类,即:贫困党员、一般党员、固定收入党员、农村党员干部。

第三条 按照动态管理、适度调整的原则。每年,党支部根据党员的收入现状和个人申报情况,对4类人员进行一次调整,并提交支部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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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缴标准

第四条 贫困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年满80周岁的党员、在家待业的学生党员、下岗转入的失业党员、依靠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低保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常年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特别困难的党员,经个人提出申请,党支部研究后,报上一级党委审批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一般党员,每月交纳党费1元。一般党员主要是指直接依靠农牧渔业生产活动获取收人的党员。

第六条 固定收入党员,按照一定比例交纳党费。 (一)外出务工的党员,月平均收入(税后)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1元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至3000(含3000元)者,按月平均收人0.2%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含5000元)者,0.3%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含10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二)从事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党员,党费交纳按照每月收入(税后)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七条 农村党员干部,按照一定比例交纳党费。单位离退休转入农村党支部的党员干部、职工和在职村党员干部,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养老金)和基本报酬(补贴)为计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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