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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社会合作办学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社会合作办学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杭州师范大学外来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杭师大〔2008〕7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合作办学的范围:学校与各级政府及企业正式签订协议的合作办学。
第三条 社会合作办学专项经费:按照合作办学协议书规定的合作办学经费收入总额扣除应缴纳给学校管理费后,留存部分为合作办学专项经费。学校管理费提取不得低于合作办学经费收入总额的20%,合作办学专项经费不作为学校外来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 社会合作办学专项经费实行项目预算制管理,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第五条 社会合作办学专项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六条 社会合作办学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专款专用,项目期内滚存使用,项目完成后结余上缴。
第七条 社会合作办学专项经费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税法等财经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社会合作处、教师教育管理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处、公共事务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及各相关学院等对合作办学专项经费实行共同管理。
(一)社会合作处:负责学校的联系与洽谈,以学校的利益为重,加大与社会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资源服务于社会。
(二)教师教育管理处:负责学校合作办学专项经费项目的立项和管理;规定经费使用范围;统筹编制办学经费项目预算。
(三)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处:做好合作办学立项数据的统计,编制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本。
(四)公共事务管理处:核定学校无形资产占用费、学校能源占用费和设备使用费。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合作办学专项经费的项目编码,经费审核、核算、数据的分析及账务的查询。
(六)各学院:组织老师参与合作办学专项经费项目的申请,认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社会合作办学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器材设备(所有权属学校);调研差旅费和学术会议费;项目所必须的参与人员的劳务费;资料费、印刷费、邮寄费、通讯费、交通费、查询费、上网费、咨询费;办公用品费、招待费、礼品费、汽车过路费、汽油费、学校有关部门发展基金及其它费用等。
第十条 社会合作办学专项经费的审签:项目经费的开支须与预算相符,除特殊规定外,经费报销由经办人和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凭经费本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十一条 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项目经费50%,开支还需教师教育管理处审签。
第十二条 设备经费:按学校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开支还需设备处负责人审签。
第十三条 发展基金:按合作办学专项经费收入总额的5%提取,提存部分按社会合作处80%、教师教育管理处20%分配。
第十四条 项目结余分配:项目结束按合作办学专项经费结余的50%上交学校,50%划入教师教育管理处作为教师教育发展基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合作办学专项经费项目要接受学校审计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合作办学专项经费项目,因故中止或未能完成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剩余经费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社会合作处、教师教育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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