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沈阳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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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培养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促进各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

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和院级单位的情况,设置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办公室人员由主任提名,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3.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所在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从本院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中遴选,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设副主任1名,秘书1名,秘书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委员会职责

学士学位委员会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修定、颁布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作出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实施,最终决定对学生是否授予学位。

2.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3.教务处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起草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3)复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4)将复审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


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和文明风尚。

3.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如未达到标准者,可申请重修重考,成绩按高分计入。

4.独立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在某一方面有自己的独到见解,成绩及格。 5.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1政治上有违反12条规定,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含考试违纪与作弊)和社会主义法制,受拘留、留校察看处分者;

3)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成绩未达到规定标准者;

6.对符合第5条第二款者,在校期间表现较好,经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认定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议。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本细则,认真审核每个

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向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填报推荐名册,并提供有关材料。

2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被推荐者进行复核,并汇总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4、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最终审议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学校错授时,委员会经过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

五、其它

1.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细则从20056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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