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29.沈阳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沈阳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学士,工作](/static/wddqxz/img/rand/big_125.jpg)
沈阳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培养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促进各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
1.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及学科、专业和院级单位的情况,设置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具体业务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办公室人员由主任提名,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3.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所在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从本院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中遴选,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设副主任1名,秘书1名,秘书负责处理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学士学位委员会职责
学士学位委员会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修定、颁布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作出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实施,最终决定对学生是否授予学位。
2.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授予条件,把握相关专业的教育质量,认真审核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对申请者逐一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名单。
3.教务处是学校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起草学校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3)复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推荐材料;
(4)将复审结果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对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
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和文明风尚。
3.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达到教学计划的要求。如未达到标准者,可申请重修重考,成绩按高分计入。
4.独立完成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在某一方面有自己的独到见解,成绩及格。 5.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1)政治上有违反1、2条规定,经教育仍无转变者;
(2)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含考试违纪与作弊)和社会主义法制,受拘留、留校察看处分者;
(3)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成绩未达到规定标准者;
6.对符合第5条第二款者,在校期间表现较好,经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认定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议。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如下: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根据本细则,认真审核每个
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向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填报推荐名册,并提供有关材料。
2、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被推荐者进行复核,并汇总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3、校学位委员会召开会议,审定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4、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最终审议结果,组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学校错授时,委员会经过复议可以撤销其学位。
五、其它
1.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细则从2005年6月10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HQK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