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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政策
一、城镇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榜”公布的原则。 二、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凡持有我县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0元/人月的家庭均可申报。 三、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6个月家庭收入计算。 四、不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及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 7、政府、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五、哪些情况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2、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3、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4、连续2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5、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6、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7、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8、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安装住宅电话、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
9、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10、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1、有能力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有能力自费供子女接受国家计划外招收的中等专业和高等教育的;
12、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3、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14、违法结婚、违法收养儿童和计划外生育的; 15、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并弄虚作假的; 17、按政府有关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六、申请和办理低保的程序:
个人申请→居委会审查→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七、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1、户主书面申请书;
2、非农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4、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5、残疾人须提供残疾证原件、复印件;
6、在校学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入学通知书) 7、病患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8、就业状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力状况证明; 9、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
10、下岗基本生活费证明、买断补助及用途证明; 11、有劳动力者求职登记证明。
12、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关系的,应当提供该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的证明;
13、民政部门需要申请人依法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办理低保的时限和要求:对低保“常补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老、弱、病、残者)每年审核一次,对低保“非常补对象”(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审核一次。审核期间,居委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上户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将调查情况和有关材料报镇政府或主管部门,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县民政局收到镇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按时进行审查,并公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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