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0.23”乡(镇)农用船舶沉没事故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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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0.23”

()农用船舶沉没事故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0.27

【文 号】安委办明电[2007]20 【施行日期】2007.10.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10.23”乡

(镇)农用船舶沉没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

1023日早5时,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双发村19名村民在呼兰河东岸乘坐人力船渡河到西岸收割玉米,由于严重超载,船舶行至河中心进水沉没,造成8人死亡、2人失踪。

事故初步调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以下简称"三无"),非法载人;二是农民自用船舶监管不力,哈尔滨市政府规定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负责,但没有具体监管措施;三是船舶严重超载,经鉴定,该船舶只能乘载5人,实际载人19名,导致船舶进水沉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核查事故原因,总结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发生。为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


强水上交通安全,特别是乡(镇)船舶安全监管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政府监管,切实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水上安全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各级交通、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而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全面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协助乡(镇)政府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制造、登记、发证和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乡(镇)水上交通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厉查处非法载客行为,切实加强乡(镇)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水上交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对渡口和农用船舶、自用船舶及客渡船舶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私造船舶的行为,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无证无照船舶和农用船、渔船等非法载客行为。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阻力,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或予以支持。 各级交通、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继续开展对乡(镇)非运输船舶、渔船等非客运船非法载人行为的排查治理工作。各交通(海事)部门对乡(镇)非运输船舶的监管要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农业部门要加强渔船注册登记管理,严格检验渔船技术状况,确保乡(镇)非运输船舶、渔船等非客运船非法载人行为的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为切实解决城乡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各地区在地方政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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