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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2021年版)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以及相关规章、卫生规范和标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我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纳入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 (三)游泳场所;
(四)美发、生活美容场所; (五)文化娱乐场所;
(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商场(店)、书店; (八)候车(机、船)室。 二、部分公共场所的适用范围界定
(一)住宿场所: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沐浴场所:指从事经营服务的公共浴室。包括(含会馆、会所、俱乐部等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等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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