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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自然科
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民政部 • 【公布日期】1991.02.11 • 【文 号】民社函[1991]37号 • 【施行日期】1991.02.1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0年11月10日)废止(原因:被《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取代) 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 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
(民社函(1991)37号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一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委托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学术性和科普性的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均委托中国科协负责。上述社会团体(含筹备组织)申请登记时,向中国科协报送材料,由中国科协审查并征得国家科委同意后,向社会团体出具审查证明文
件。
二、综合性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由国家科委负责审查和管理。行业性应用技术类的社会团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管理。
三、关于地方性科技社会团体的审查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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