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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领导干部系指医院副院级以上(含副院级)干部。
第三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①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②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 ③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④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 ⑤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
⑥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⑦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 ⑧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各类公务活动中,应按规定拒收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对因各种原因难以拒收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应全部上交,难以拒收的礼品应严格按照礼品登记的规定登记、上交。
第五条 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和参加可能有碍执行公务的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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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等活动。在与外单位交往中必要的招待宴请,应本着节约从简的原则合理开支,不准用公款招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下属科室和部门以各种名目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不准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下属科室或其他单位报销。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有关通讯工具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个人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各项招标采购活动中,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准擅自决定价格、优惠条件等事项,不准泄漏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与自己配偶、子女、亲属所在的单位开展经济业务活动时,应予回避。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单独购房或巧立名目购房;不准使用由医院支付报酬的劳动力和动用医院设备为个人装修住房、建造私房、制作家具。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不准无偿用公车办私事。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各项工作制度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招聘人员、评优、增资、入学、出国等方面,为自己及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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