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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6.10
• 【字 号】岳政办函[2008]55号 • 【施行日期】2008.10.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岳政办函[200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中心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人均每月20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220元。新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相应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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