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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机关政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拟公开的内容经签批意见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信息安全审核制度
1.本所采取一对一授权密码形式,对会员提供网络信息咨询服务。
2.对于信息内容的收集、分析、分类、汇总全部由专人管理和监督。
3.在网上公开的全部数据信息,只能定向购买和采集。所有内容均来自“有关部委及中国新闻社”。
4.本所的各个业务部门都具有“信息安全、保密”的权利和义务。
5.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强化本所员工的“信息安全、保密”防范意识,逐步提高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6.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办公室需要对所有公开的数据信息负责内容的最终审核。
8.本所严令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a、反对宪法所确定
的基本原则的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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