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2023-02-20 13:16:2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论我国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的原因及对策》,欢迎阅读!
越境,废物,对策,转移,危险
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融面临的环境挑战

--论我国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伴随着我国对外市场开放和对内经济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成为了我国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它不仅对国内人民健康及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还反映着国际贸易市场中不公平利益流动的潜规则。本文简述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国际定义和我国面临的实际问题,并从国内外的经济法律社会角度分析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希望能通过此文,引起读者对这难以忽视的真相的重视。

关键词:中国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 原因 对策

1.国际对危险废物及越境转移的定义 1.1危险废物

虽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引起了国际的关注,国际上至今对危险废物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正式统一的划定。日本的《废物处理法》将其定义为“具有爆炸性、毒性或感染性及可能产生对人体健康或环境危害的物质” 我国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则将危险废物定义为“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这一法律漏洞成为了国际法管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的一大阻碍,归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不同国家在危险废物转移中具有不同的利益要求和贸易保护原则,因此在全球化法律规则的制定中难以产生一个能满足国际各方需求的统一定义;另一方面,危险废物往往由于输出入国家的环境污染标准和经济水平不同而具有不确定性,使得统一定义的确立面临客观的困难。例如发达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的定义范围往往因为其检测和处理水平较高而比普通发展中国家要广泛而清晰;又如在发达国家中由于技术落后被淘汰的电子废物,可能对于以低技术制造业为支撑产业的国家来说就是具有二次价值的有用原料。

1989年的《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对于“危险废物

研究的一篇调查中表示,在贵屿,70.8%的儿童的血铅水平处于铅中毒的程度,而且在她所作的一份与福建厦门200名孕妇的对照研究中,贵屿孕妇的早产率是对照组的6倍,早产率高则比对照组孕妇高62% 。因20年前接受爱玛马士基号货轮17万吨洋垃圾而一夜成名的广东省大沥镇联滘村,因一直以洋垃圾处理为支柱产业而导致当地生态严重受损,农业发展几乎停滞,被当地人成为“死亡村”

3.国内外原因 3.1 国际原因

发达国家危险废物总量急剧增加,为其处置带来严峻挑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产品的更新周期和平均寿命不断缩短,大量科技产品尤其是电子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由于科技含量较低而被淘汰,成为危险的国际废物;同时随着生产商对于开发生产原料,合成新式产品的技术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产品在高科技的名义下带上了隐藏的环境危害性,导致国际危险废物的产量和种类大大增加。现在全球每年危险废物产量已经超过4亿吨 而生活水平及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占据其中的90%,其中又以美国为绝对的领跑者。

发达国家环境保护意识强烈,废物处置成本极高。在许多发达国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不仅是公民的普遍意识,而且明确广泛地体现在国家的法律之中,美国89%商业法对企业危险废物污染处置有明确的标准设置和惩罚规则。在这样高标准法律监管及市民的环境意


识压力下,加上发达国家中日新月异的无害化技术发展,发达国家就地处理危险废物的成本比把废物转移到普通发展中国家高得多。例如现在在美国处理1吨的危险废物需要2000美元,转运到中国就只需130美金,到非洲就只需要40美金 就算是加上运费和所谓的“保障金”这样的成本节省和压力转移也是非常可观的。 3.2 国内原因

融入全球化带来的贸易秩序混乱和市场恶性竞争。一方面,我国的经济法规还没有完全与国际贸易秩序相调和,在国际贸易秩序的冲击和国际市场利润的吸引下下,我国单纯的贸易开放原则和疏松的环境法律法规为国际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带来机会;另一方面,随着外国企业对我国民族产业的打击和全球化对我国在国际生产链中中分工的调整,我国一些生产技术较差,以低水平生产,仿制和简单再加工为主的产业在面对全球化浪潮中,希望通过进口能再生循环利用的废物来获取低价的原料,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水平,这就催生了危险废物的非法输入。

国内环保意思薄弱。公众对危险废物对人们身体和生态环境存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形成足够的环境保护集体意识来引起政府重视,同时抵抗企业违法进口废物行为;媒体对深受危险废物影响的社会黑点曝光不多,社会上缺乏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完整统计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不少企业始终把短暂的经济利润放在长期的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之前,主动大量进口廉价而环境污染大的危险废物;不少地方政府官员缺少发展远见,在有意无意中为危险废物的越境输入撑起了政治和司法的保护伞,80年代末我国曾一度出现“要致富,废物”的口号。

关于危险废物转移和处理的法律疏松,管理机制不成规范我国虽然早在1991年就签订加入了《巴塞尔公约》其后又连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补充规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等一系列的针对危险废物入境的法律法规,但是整体的法律定义和规则还是相对疏松,这给执法人员带来了极大的工作困难,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例如91年由环保局和海关总署颁布的《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规定的“允许特需废物进口”就由于没有相对应的细则规定而给不法废物进口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同时,国内针对此问题一直没有形成完善的管理调机制,环保部门不是常驻检查机构,信息传递缓慢,统领能力较弱。海关,商检,卫检,港监等各部门工作侧重点不同,标准不同,各地区各部门利益错综复杂,单一部门的文件无法流通于其他部门,加上没有专门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国内对于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制非常不足。

无害化处理技术水平较低,危险废物处理能力有待提高。我国的确存在少数以重复回收利为目的的合法的危险废物国际贸易,这类贸易如果能通过严格的环境法律管制,对转运而来的危险废物进行良好的无害化技术处置,将能为我国带来短期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可惜的是我国国内普遍缺乏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能力,国内仅有的几处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低,费用高昂,这类废物进口后不仅不能带来经济效益,还往往由于处理不当而带来严重的生态危害。国内集中处理危险废物能力低还为非集中处理的不法商家带来了盈利空间,这又在客观上鼓动了国外的危险废物大量转移。 法律对相应惩罚措施不足。国内大部分法规对危险废物进口的惩罚都限制于付款退运,300万元以下罚款和行政处罚,加上民事责任追究多不到位,对执法不力,以法获利的行政人员惩罚也相对较轻,社会上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即使是1997年新《刑法》设立了走私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比起外国同类犯罪的惩罚还是明显较轻 4.对策

4.1完善法律管理监督体制,加强执法力度。进一步统一危险废物处置在法律中的基本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GhuK.html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