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启用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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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启用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3.23

【字 号】辽财会[2009]164 【施行日期】2009.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启用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的通知

(辽财会2009164号)

各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会计管理的需要,解决目前我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各市分散运行中存在的数据传递不及时、管理维护不到位、与其他管理系统信息无法共享等问题,提管理水平,省财政厅全面整合各项独立运行的会计管理系统,组织开发了《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会计管理系统”)。现决定自20093起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启用会计管理系统,全面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代理记账机管理、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备案三个子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重视会计管理系统的运行实施

启用会计管理系统是我省财政部门创新管理方式、提升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和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全省会计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会计管理系统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实施工作,做好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和落实,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学习应用好会


管理系统。

二、认真准备,抓紧落实会计管理系统启动的相关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管理系统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系统的功能和用途,使财政部门、代理记账机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和广大会计人员熟悉和了解会计管理系统的各项应用功能,并做好外网环境和相关硬件设备的配套工作

三、落实责任,确保会计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财政部门既是会计管理系统的管理者,又是会计管理系统的使用者,担负着保证会计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健全会计管理系统运行机制,制定操作人员岗位责任、业务流程规范等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保证工作人员对会计管理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掌握到位;建立迅捷、高效的反应和处理机制,发现数据异常或发生用户密码丢失等严重情况时,应立即取消相关人员的访问权限,并逐级向省财政厅报告,请求协助清查历史数据,及时恢复系统。

四、周密安排,做好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的衔接工作

为了做好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的衔接工作,请各市务于325日前将原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的信息数据上报省财政厅。原系统的人员信息数据在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办理人员调转等业务工作时,通过新系统中的数据传递接口自动导入后,在新系统中办理相关业务。

五、完善信息,运用会计管理系统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对已经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经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3月末前完成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完善系统信息,并充分利用会计管理系统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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