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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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09

【字 号】淄政办发[2005]47 【施行日期】2005.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执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工作逐步规范有力保证了政府工作的高效、有序运转。但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严格执行报送规定,有的将本应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有的以《呈阅件》、《请阅件》和信函等形式向市政府或领导个人报送请示事项,有的将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多头分送,有的将代拟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文稿直接送市政府领导签发。这些现象打乱了市政府机关正常的公文处理程序,甚至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为进一步规范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588号)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意见,作如下通知,请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


执行。

一、除了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秘科按规定程序送领导阅批。

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使用部门、单位的正式文件,请示类公文一式3份,情况报告公文一式5份。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律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形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事项,更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三、严格控制报送市政府公文的数量。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要报市政府;涉及申请经费的事项,应与财政部门协商处理,不得直接报市政府;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部门管理单位和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四、大力提高报送市政府公文的质量。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上报市政府的公文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主送;请示和报告要分开,情况报告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 五、大力提高代拟文稿质量。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初稿。部门代拟文稿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厅文秘科按程序处理。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属行政规章类公文,需由拟文单位送市法制办审查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的代拟文稿,需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六、各区县、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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