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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适用法定化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闫志勇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6)007
【摘 要】最新出台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总则》中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此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一并正式成为民法法源.应当对民间习惯进行区分,只有其中的可适用习惯才能作为民法法源.民间习惯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呈现对立与补充的关系,实践中应当将习惯与制定法契合一体共同服务于司法.法官通过审判和调解等司法途径将习惯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于成功化解民事纠纷进而极大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大有裨益.习惯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现实困境,要重视基层法官在有效融合习惯与制定法上发挥的重要作用.
【总页数】5页(P85-89) 【作 者】闫志勇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035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F5 【相关文献】
1.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以刑事案件被告人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为视角 [J], 李向玉
2.浅析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J], 李曼曼
3.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基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保护"难点"问题的思考 [J], 李向玉
4.简议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价值 [J], 韩海涛
5.司法实践适用传统习惯的法理分析——以香港为研究对象 [J], 席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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