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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简答题
第一个原则是普遍性原则。在我们的选举制度下,我们国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重申了宪法的规定。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占绝大多数的结论。因此,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平等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是遵循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制定的,所有公民在选举法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在我国,选举权平等主要体现在城乡人口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
第三个原则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这个原则与选举方法有关。选择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是我国选举制度真实、公平的重要体现。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最基本的描述是,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设区市和省的代表或NPC代表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是由下一级代表间接选举。 第四个原则是差额选举原则。我国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如果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地方组织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权力机关、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副职领导全部采用差额选举。同时,还规定了候选人的提名人数。这些规定是差额选举原则在有关选举问题的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第五项原则是无记名投票原则。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优点是选民可以更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排除外界干扰,不加任何考虑地投自己想投的票。中国选举法还明确规定,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上述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构成了中国现行选举制度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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