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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玩忽职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玩忽职守和员工严重失职、员工营私舞弊有什么区别?大家能简单地认定清楚吗?玩忽职守属于严重失职?属于营私舞弊?
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玩忽职守意思是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那么严重失职的话,也属于不认真工作、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吗?
下面我们就和大家分享一个“玩忽职守”的案例,但是企业根据“玩忽职守”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将员工辞退了。那么这么操作,企业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吗?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案例,这里面我们简单地介绍一下案件的背景:这个案件呢,发生在深圳市,深圳某物业公司的保洁阿姨给某个国际商务中心打扫卫生,由于某个楼层并非保洁阿姨负责,但是物业公司不这么认为,公司认为保洁阿姨打扫卫生不干净,就以“玩忽职守”属于严重违纪辞退了。
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二审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审理情况,我们可以知道法院对“玩忽职守”的认定是从哪个角度出发的?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解除本案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依据上诉人2016年6月15日向甲公司的回函,可知国际中心写字楼项目A座22楼VIP卫生间的清洁及维护系由甲公司负责。上诉人未能提交确切证据证明在VIP卫生间的清洁及维护由甲公司负责的情况下,孙某某仍需对VIP卫生间进行巡视及管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上诉人以孙某某存在工作失职,监管不到位,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
第二,上诉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写字楼项目其他洗手间发现多处设施陈旧破损、卫生清洁不到位、环境不达标等问题,此情况未曾上报及处理”,认为属于玩忽职守,依据《员工手册》玩忽职守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经审查,“玩忽职守”是指不认真、不负责地对待本职工作。但《员工手册》中未列明本案情形属于“玩忽职守”。同时,《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处分:16.被发现办事不力,工作时间内偷懒或消极怠工、工作态度不端正一次;17.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行为。
《员工手册》第八章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3.被发现办事不力,工作时间内偷懒或消极怠工、工作态度不端正两次者;15.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重但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行为。故上诉人主张本案构成“玩忽职守”其实亦符合上述“办事不力,工作时间内偷懒或消极怠工、工作态度不端正”规定情形。但上诉人未给予警告处分,而作出对己方有利选择,迳行定性“玩忽职守”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劳动争议处理权利要求。
第三,上诉人《员工手册》将“玩忽职守”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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