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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入院和出院工作管理制度
一、入院工作制度
(一)患者住院由本院门诊、急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的住院证、门(急)诊病历、社会保障卡(即医保卡)或公费医疗卡、记账单(自费者按规定预交住院费)到住院处办理手续。
(二)住院处认真核对患者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信息是否一致。核实后发放腕带,登记患者联系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并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宣教后送入病房。
(三)病房接诊后应再次核对患者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证件信息是否一致,而后介绍住院规则及病房有关制度。
二、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入院管理
(一)住院处应查验患者社会保障卡,确认身份后在“北京市医保系统”中登记患者信息,并留存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时如患者未带社会保障卡,应将其费用类型选择为“医保卡未带”,接诊医师也应按照“医保”患者进行诊治,待其将社会保障卡交住院处审核后,再将费别改为“医保”。
(二)住院处应为符合全额交费结算条件的北京市医保患者,开具全额缴费证明,由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
(三)住院期间原则上禁止医保参保人员到门诊交纳相关医疗费用。
三、出院工作制度
(一)患者出院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决定,并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清点收回患者住院期间所用的医院物品。
(二)患者出院前,经治医师应告知出院后注意事项,安排随诊,并主动征求其对医疗、护理等各方面的意见。
(三)病情危重而患者或家属要求自动出院者,主管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报科室主任知晓。对于出院后可能有生命危险的病例应报医务处备案,并让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四)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者,应耐心动员其出院,必要时通知其单位或派出所协助。
(五)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出院管理
1.住院处在接到医保患者的“出院医嘱”并核实后,导入北京市医保系统进行结算,打印费用结算清单,并加盖医疗保险办公室专用章。
2.结算工作应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传结算数据。
3.由住院处通知患者结账,并于结账后将社会保障卡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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