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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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200611日起正式生效,公务考试录用是《公务员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的公务员录用体系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不论是从录取途径,考试形式,考录体制都有待改进。

首先从考录制度上看,“凡进必考”制度尚未有效实施。“凡进必考”作为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第一道门槛,也是一面旗帜,要规范考录程序,严格考试纪律,严格 把好考试这一关。要坚决、彻底刹住不经考试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不正之风,不折不扣地实行“凡进必考”这一制度。在坚持“凡进必考”原则的基础上, 扩大公务员的选拔录用范围。我国的公务员录用,不仅范围窄,而且职位低,各级人事部门应该扩大公务员考任制的范围,将“凡进必考”进行到底。

再者,目前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层次是《国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层次是关于笔试、面试、考核、录用等各个环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这一层次尤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文本。例如有的单位或部门招考,要求报考者是国家重点大学、211院校应届毕业生,第一学历为本科,这些限制与招考公务员的宗旨是 相违背的。但是纵览全部


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条文,都找不到能有效禁止此类行为的条款。所以应该完善监督制度。在地方政府的考录工作中,普遍建立了各种监督组织,但是在考试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法律保障,缺乏技术保障等不利因素存在的情况下使得这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实际收获不大。所以要在法律,体系,技术等个方面进行完善,加强监督力度,弥补法律体系的不足。

考试形式上来看。我国公务考试形式比较单一,只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

在笔试中面对不同学历的考生,都采用同一套试卷,对其合理性、公平性存在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只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均可报名参加公 务员考试,但是,用一张试卷来衡量不同学历、不同专业的考生,有失公正。而在日本根据不背景,将考试分为三级,而考试方法多达七种(笔试、经历评定、实地考试、业务评定、口试(集体面试)、体格检查、其他完成职务能力的评定方法),对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知识要求和侧重,这种因人而异的方法更有利于帮国家选出合适的德才兼备的人才。

考试的内容来讲我国公务考试中笔试部分的试题包括行政能力职业测试》和《申论》以及专业科目考试,尤其是行政能力职业测试》全部为客观题,这只能测定可以量化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历史知识等,但对创新能力、思维能力等难以量化 部分的考察、测定,效果不理想,使得笔试考试为考知识而不是考能力目前高水平的特别 是测试创新潜能而又不致偏科的题目还不够多。几次考试难免有不同比例的重复,应考者完全可以通过反复的练习通过考试,但这样并不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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