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妇女助孕的伦理问题

2024-02-23 19:37:2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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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妇女助孕的伦理问题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竞争压力大,晚婚晚育妇女数量增加;“三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妇女对生育的要求越来越高。女性在35岁以后卵巢功能、卵子质量下降,卵子染色体异常的机率增加,子宫内膜也在发生改变,容受性下降,导致总的生育力下降、生育风险增加、流产率增加、新生儿出生缺陷也增加等。

高龄妇女生育力下降,即使试管婴儿,其种植率和妊娠率也低。有研究1发现随着年龄增加,获卵率减少;妊娠率和种植率从41岁开始急速下降;45以上的妇女甚至无妊娠发生。因此,对于有生育要求的高龄妇女可能会选择赠卵实现受孕。但对于卵子捐赠存在较大争议,医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问题牵涉其中。意大利、土耳其等部分国家直接下令禁止施行卵子捐赠;在我国,卵子捐赠虽然合法,但受到严格的规定和监管[2-3]。在此限制下,中国的卵子资源更加紧缺,为了获得生育机会,很多患者不得不前往政策宽松的国家获得赠卵,这就导致跨国医疗的产生,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卵源匮乏的问题,还由此产生一系列更为复杂的问题。

赠卵辅助生殖技术是借助于第三者捐赠的卵子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为不孕家庭解决了生育难题、实现了传宗接代的美好愿望,但它有悖于人类繁衍的自然选择原则,让原本不会诞生的孩子出生,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衍的连续过程和方式,使生育与婚姻相分离,这种生育方式颠覆了人类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法则。赠卵助孕可能受重男轻女及优生思想影响,出现人为选择后代基因,不仅导致医疗资源浪费,也导致堕胎现象频现。赠卵助孕还可能增加多胎风险,给家庭、社会经济带来一系列问题,增加孕妇的健康风险,还有可能降低出生婴儿的质量。

为了保护供卵者的隐私,也为了防止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我国规定在捐卵助孕过程中,供卵者、受卵者及出生后代之间都是互盲的。严格的匿名双盲从一方面保证了社会伦理关系的稳定,因为大量资料显示赠受双方的信息密可能会带来家庭的冲突;从另一方面却也可能造成子代血亲婚配的悲剧。知情权与隐私权在某种情况下是相互矛盾的,如何既保护一方的知情权,又不侵犯另


一方的隐私权,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需要一套完整的制度保障。在我国,为了保证子代的权益,允许子女在婚前查阅相关信息

高龄妇女赠卵助孕,每次移植的活产率为50%。高龄妇女特别是年龄≥45妇女产科并发症显著增加,尤其是高血压及糖尿病风险增加,增加早产发生率、巨大儿发生率、胎儿畸形率及新生儿低血糖发生率等。另一方面对于高龄助孕家庭出生的子女,父母一方或双方在子女还没成年时得慢性疾病或去世,子女需承受很大的生活压力。高龄父母与子女之间生活环境不一样,导致沟通和交流困难。

高龄孕妇由于卵子老化,卵细胞中线粒体呼吸功能进行性下降衰竭,导致卵细胞氧供不足,能量缺乏;纺锤体聚合检验点被磨损、端粒长度磨损及卵母细胞甲基化,增加胎儿畸形率。目前有一种叫线粒体替换技术的新技术,可以解决高龄助孕的潜在风险。线粒体替换技术可以避免缺陷线粒体影响下一代,同时将健康线粒体传递给下一代的新技术。线粒体是真核细胞内一类重要的细胞器,主要参与细胞能量代谢。目前,线粒体替换的方法包括原核移植、纺锤体移植及极体移植。通过线粒体替换技术得到的“三亲试管婴儿”除了拥有来自父母双方的遗传物质外,还拥有少量健康卵子捐赠者提供的线粒体遗传物质,因而遗传学上,“三亲试管婴儿”拥有一位父亲,两位母亲。

根据目前科学界的数据,线粒体替换技术所得到的试验结果全部来自动物验,在人体内测试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探讨。从人类社会关系来看,养育父母较遗传学父母更具伦理优势。父母子女关系的判定要看父或母是否决定以父或母的身份对孩子履行养育的义务,并根据这一决定实施了生养的行为[4]。

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5]。现实生活中,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很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他们的父母没有子女,自己也很难再怀孕,出现无子女的风险。40-50岁的夫妻部分还是有正常的精卵产生,实施代孕可让他们再次获得子女。这种基本人权的实现只要不对其他人的人权造成很严重的伤害,国家就有必要保障他们的生育权利。在我国禁止代孕,在瑞典、德国、荷兰这些国家都是允许“代孕母亲”存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代孕行为,普遍采取有限的承认态度;在法国禁止商业性代孕和利他性代孕;而印


商业代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虽然代孕能解决这些高龄妇女的愿望,但也违背了常理道德。对于代孕这把双刃剑,应合理处理。

高龄助孕技术的进步给需要生育的女性带来的福音,同时也扰乱了社会次序,冲击伦理道德,间接引发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如何调整伦理规范以适应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是生殖医学及伦理学工作者面临的重大课题。解决关于高龄助孕的问题不仅需要生殖医学领域更进一步的研究更需要获得整个社会的伦理认可。前路任重道远也充满机遇,尚需所有相关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葛明晓,陶莉莉,陈小平等。高龄妇女409个周期体外受精的临床结局。广东医学2014122:1907-1910.

2.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176 号).

3. 《卫生部关于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校验实施细则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144 号).

4. 刘长秋. 人类辅助生殖现象的伦理判定与法律裁度[J]. 人民司法,2014(14): 10 12.

5. 冯建妹.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J].民商法论丛,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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