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公约-温州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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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行业自律公约

20121130日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使协会成为政府指导下的自律组织,保证我市小额贷款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共同抵制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经营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11]11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经温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和本协会的整体形象。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严格依照业务主管单位所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三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不散布虚信息,或在业务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

第四条 会员单位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贷款利率、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客户承诺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利益。

第五条 会员要依法合规经营,决不允许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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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账外经营和账外活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发放高利贷。不得在注册后抽逃资本金。

第六条 会员应自觉维护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贷款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会员应遵循合理、公开、诚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

第八条 会员间应加强配合,努力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会员的利益,共同执行协会推出的维权联合行动。有力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小额信贷行业正当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会员应主动向协会缴纳会费和相关管理费用。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执行协会理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第十条 会员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业务推广的同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揭示风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格遵守国法、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维护小额信贷行业良好声誉。不得录用违法和严重违规人员。

第十二条 会员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执行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开展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对会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根据情节由本协会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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