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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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

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9.11.09 2009.11.09

矿产资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和《转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保增长扩内需政策的实施,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上马,涉矿工程日渐增多,给我市矿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一些地方依法管理使用矿产资源的意识不强,以各种理由规避采矿权审批。一些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偿开采、使用和销售矿产资源,对正常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带来较大影响。为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规范建设单位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出发,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出发,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具体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挖山体,开采、挖取宕渣、石料等矿产资源的,应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轨道。采矿审批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同步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市县两级国土部门在参加建设项目前期审查、论证等相关会议时,应将有关土地、地质矿产相关要求一并提出;对涉及矿产资源开采的工程项目,尤其是线性工程,要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提醒其将采矿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纳入工程预算。

(二)国土部门在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同时,应根据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资料,对项目施工是否需开挖矿产资源进行审核。如拟建项目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的,就采矿权设置及登记手续提出意见。

三、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采矿权设置注意事项

(一)采矿权设置前,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浙江省新办矿山联合踏勘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实地联合踏勘,填写实地踏勘联合确认表(签字并盖章),并将确认表、矿区地地质草图、矿区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图、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规划红线图一并上报,作为采矿权设置报批的依据。

(二)采矿权原则上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工程建设单位。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采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参照当地当时采矿权市场价,经集体讨论确定协议出让价格后按程序出让。 (三)要根据工程开挖矿产资源量,依法收缴采矿权出让金;所开挖矿产资源自用有余、需流入市场销售的,建设单位还需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在办理采矿权出让和登记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要求标定开挖“四至”范围及坐标, 明确需开挖和回填的矿产资源总量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此作为采矿权有偿出让和办理采矿登记的依据,建设单位无需另行编制矿区普查地质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不再单独编制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落实治理责任,依法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但对于国家重点线性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已编制边坡治理及复绿方案,并将治理资金纳入项目工程预算的,可以不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六)对于滩涂围垦项目,可将石料采矿权(含围涂项目红线外料场)按有关要求,协议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各地政府也可组建专供石料开采公司,统筹本区域围涂工程建设的石料供应。 四、加大宣传、服务和执法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认知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支持地矿工作的氛围和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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