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人员在经营实体和社会团体兼职管理办法

2023-03-26 03:08:2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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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履职行为,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受党组委托、党组组织部管理的领导人员。

3.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实体,主要指集团(股份)公司及直属单位出资成立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社会团体,主要指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4. 第四条现职领导人员兼职要求:

5. (一)在经营实体兼职要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从严把关,不得在除集团(股份)公司及直属单位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经营实体兼职。

6. (二)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合计不得超过3个,在国际组织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兼职不得超过两届。

7. 第五条非现职领导人员兼职要求:

8. (一)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兼职,也不得在其他经营实体兼职。退(离)休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兼职;退(离)休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联系的经营实体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经营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联系的经营实体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经营实体兼职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9. (二)领导人员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必须从严掌握并严格审批,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社会团体职务;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不超过70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10. 第六条领导人员兼职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自行审批领导人员兼职,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接受聘请兼职。

11. 第七条领导人员在集团(股份)公司出资成立且直接管理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党组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后,由集团(股份)公司委派。

12. 第八条领导人员在集团(股份)公司出资成立且委托直属单位管理的企业兼职,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13. (一)所在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党组组织部。请示中需说明以下情况:经营实体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形式、注册资本、各股东单位股权占比、主要业务范围等内容;领导人员本次兼职理由。附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拟兼职领导人员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拟兼职领导人员在其他经营实体兼职情况、经营实体现任领导人员名单。


14. (二)党组组织部审核。

15. (三)正职领导人员报党组主要领导审批,副职领导人员报党组分管领导审批。 16. (四)批复同意兼职的,由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办理兼职手续。

17. 第九条领导人员在本单位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实行备案管理,由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向党组组织部报备后,正式履行任职程序。

18. 第十条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兼职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9. (一)所在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党组组织部。请示中需说明以下情况: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成立时间和是否在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等内容;领导人员本次兼职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如领导人员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其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人员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社会团体召开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附党委(常委)会会议记录和纪要、拟兼职领导人员在其他社会团体兼职情况、拟兼职领导人员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社会团体出具的兼职邀请函、社会团体现任领导人员名单、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书副本复印件。 20. (二)党组组织部审核。

21. (三)正职领导人员报党组主要领导审批,副职领导人员报党组分管领导审批。 22. (四)批复同意兼职的,由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办理兼职手续。

23.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异地交流任职后,原兼任职务应及时免去,从系统外调入集团公司的原兼任职务本人必须辞去。

24. 第十二条中层管理人员提拔为领导人员后,原兼任职务应及时免去,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应履行报批程序。

25. 第十三条经批准兼职的领导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力为兼职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6. 第十四条按规定经批准兼职的领导人员,不得领取经营实体和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27. 第十五条领导人员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每年年底应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自觉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和民主评议。

28. 第十六条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兼职或兼职取酬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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