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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京政发〔1982〕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1982.04.13 【实施日期】1982.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四月十三日 京政发〔1982〕43号文件转发)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都是实施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的中等学校。职业高中主要是培养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后备技术工人,学制一般为三年,工种简单的,学制可为二年。职业学校主要是培养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水平的后备技术人员或专业人员,学制一般为四年,学校名称可为“××学校”(如“统计学校”)。
普通中学改办职业高中或职业学校,可以由教育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举办;或由教育部门为主,有关业务部门协助举办;或由业务部门自行举办。
现有“职业高中”兼设有普通高中班的,应在充分照顾中、小学合理布局和保证办好 1 / 2
普通教育的前提下,逐步做到职业学校不设初中部,职业高中不招普通高中班。
职业高中和职业学校一律招收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职业高中原则上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招生。职业学校经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可确定适当比例,跨区或面向全市招生,但要贯彻便于走读的原则,学生上学单程时间以不超过一小时为限。
考生自愿报名,参加全市初中升高中的统一考试,择优录取。有些特殊专业,经批准后可加专业考试、政审、体检,或规定男女生的比例。 1.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按普通高中学生待遇。
2.学生在劳动实习期间的待遇,可参照同类型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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