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2022-10-28 21:52:3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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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关于硕士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研究生论文工作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保证和提高我院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特对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规定如下:

1.对推荐免试入学硕士研究

1)每名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核心及以上期刊或属ISTPEISCI刊源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含被正式录用的论文,凭有卷、期号的录用通知和版面费收据确定)1篇与所研究课题有关的学术论文。

2)硕士研究生如因时间关系不能在答辩前公开发表论文,则应撰写出与学位论文有关且达到国内核心刊物投稿水平的学术论文,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方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2.对其他硕士研究

学院鼓励硕士生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如未能发表,则应撰写出与学位论文有关且达到国内核心刊物投稿水平的学术论文,由导师评阅、修改并签字认可论文水平。该论文需随硕士学位提交至答辩委员会及分委员会。


3.相关要求

硕士研究生撰写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应经导师审阅同意。论文的署名由研究生与导师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研究生应为所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或第二作者;在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应为导师。

注:本规定从2006级新生开始执行

学生培养处 2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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