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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社区矫正设置一定的考验期,目的是帮扶、教育、监督社区服刑人员,避免其再犯罪,顺利回归正常生活。我国目前并不是所有的刑种、刑法的执行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只有那些予以監外执行的刑种或处罚才可适用社区矫正。比如,主刑中的管制、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等。这些都是可以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情况对犯罪人进行一定时间的监督检查,让犯罪危险较小的犯罪分子在社区当中进行社会化改造,能够形成很好的适应衔接,为犯罪人回归正常生活奠定基础。
标签:社区矫正;监禁;帮扶;教育
社区矫正制度,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它与监禁矫正制度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开始进行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就目前而言,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的十多年来,虽然该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速度迅猛,覆盖范围稳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数量也不断增长。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8年7月底,全国司法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02万人,解除矫正332万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约0.2%。目前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70万。在矫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为回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各个省份开始利用手机定位、手环定位、电子地图、App打卡等人工智能手段来进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创新监管手段,力图提高工作效益。以上海为例,2018年10月份开始推广杨浦区的“智能矫正”成果,“四个矩阵”的方案来保障社区矫正的实施,通过联网各个部门信息共享,资源共建来监控人员的分布,把不同情况的人群分门别类更加有针对性的完成帮扶、教育、管理三大任务[2]。
二、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认知度不足。在普通社会群众眼中,对犯罪分子服刑的方式还停留在以监禁刑为主流的刑罚中,受传统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刑罚并不认为是服刑,只有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关押才是犯罪人应有的归宿。社会大众对服刑人员的排斥,在正统的价值观来看,一个人触犯法律就是触犯道德底线应为人所不齿,对社区服刑人员抱有不信任甚至鄙夷的态度,是该制度停滞困境的因素之一。
2.矫正对象户籍和居住地相分离。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社区矫正的接受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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