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前为什么要签署麻醉同意书

2022-11-24 17:35:4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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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前为什么要签署麻醉同意书

常常有患者发问:马上要做手术了,麻醉医生要我签“麻醉同意书”,这个有什么用呢?是不是签了后就可以随便对我麻醉了?出了麻醉意外,比如死了也

就死了,因为我签字了?

我们应该告诉他(她),患者签署麻醉同意书实际上一种授权行为,使麻醉医生实施的风险操作行为合法化,其目的是表明麻醉的必要性和治疗意义。这是对病人知情权的保障。同时,麻醉医生在与病患沟通时,也能及时了解他(她)的各项基本情况,制定出合适的麻醉方案,有利于围术期的康复。

麻醉的定义是用药物或其他方法使病人的整体或局部暂时失去感觉,以达到无痛的目的。手术治疗的一部分是麻醉。但麻醉治疗的范围却不仅限于为手术服务,现在的重症监护,急救复苏和疼痛治疗也早就有麻醉的深度参与。公众一般理解的麻醉就是临床麻醉,为手术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医疗行为。而手术前签署“麻醉同意书”是和术前访视工作联系到一起的。麻醉医生在每台手术开始前,都会进行术前访视工作,目的是为了了解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拟手术治疗的疾病、并发症的严重程度、重要的脏器官功能、情绪与合作程度还有病人的意愿等等。在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时,通过麻醉医生适当的介绍所选择麻醉用于该病人的特点和麻醉过程,以及耐心听取并合理解答病人及家属提出的问题,可以使患者及家属对治疗步骤有一些基本的认识,从而增加医患间的理解、信任和合作。由于个体差异及合并疾病的不同,每个人对麻醉的耐受和反应都并不一样,麻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意外和并发症。这就是麻醉的风险性。作为患者及家人,有必要也有权利充分了解麻醉存在的风险并作出选择。这就是麻醉前为什么要进行谈话并签署同意书的原因。签署同意书最大程度的保障了病人的知情权。是保障病人权益的,不是医务人员的“免死金牌”。民法通则第141617条明确规定“不能免除医师因过错造成对患者伤害的责任。” 如果把“麻醉同意书”理解成一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有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常常有医务人员发问,反正只要麻醉出了意外,病人家属总要闹一闹的。这个“麻醉同意书”明明就有一句“我对麻醉可能的风险表示充分的理解”,似乎签了也是白签,”还有必要签吗?

回答是有,而且是必须有。如果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而为其进行了手术麻醉,就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并可能受指控侵犯了患者的健康权。就要受到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如实告知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知情同意是患者的法定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及家属介绍病情,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4条:“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 “麻醉同意书”是一种医疗文书。签订“麻醉同意书”,一是从程序上表明麻醉合法;二是表明患者对于麻醉的应用害及可能的风险已经知晓。

从保护医务人员合法行医权的角度来说,也必须在麻醉前,与患者方签署麻醉同意书。因为在法律实践上,知情同意权的举证责任在医方,即医方对于是否履行了知情同意进行相应的举证。而医方的举证材料就是病历中的各项知情同意书。如果医方无法提供相关的知情同意书,法院可以认定医方未完成举证责任,从而判决由医方来承担责任。如果因侵犯知情权出现了损害后果,医方自然会被判赔偿。即使侵犯患者知情权未造成损害后果,也有判例要求医方赔偿患方精神损失。所以,麻醉前签署“麻醉同意书”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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