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内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公(河)行罚决字〔2022〕0404号》,欢迎阅读!
![内丘县,决定书,公安局,处罚,行政](/static/wddqxz/img/rand/big_67.jpg)
内丘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公(河)行罚决字〔2022〕
040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内公(河)行罚决字〔2022〕040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 【处罚日期】2022.06.15 【处罚机关】内丘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内丘县公安局河渠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内丘县 【处罚对象】古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6.21 17:21:05
内丘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 3
内公(河)行罚决字〔2022〕0404号
被处罚人古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xxxxxx村xxx号。
现查明:2022年02月07日15时许,古xx在内丘县内丘镇开发区南二道街足疗店嫖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古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内丘县公安局送内丘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邢台市公安局或内丘县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Ezi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