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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一些问题
昨天发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学习笔记(七),除了汇报学习心得外,又随笔写了指定管辖的一些常见问题,有的朋友说这些内容反而更多,不如单独放出来更好,故小编从上一期中复制岀来专门请大家批评指正,已看了上期汇报的请大家略过。
在这汇报实践中常被问到一个问题的理解,即上级法院、检察院经协商后指定原没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审理、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中级法院、市级检察院能否再将案件交基层法院审理、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为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没有十分明确规定,故小编按自己理解认为应分以下几种情况:
( 一)在侦查阶段已指定侦查管辖的案件
在侦查阶段由上级侦查机关指定无管辖权的市一级侦查机关侦查,市级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报上级检察机关商同级法院指定该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以再交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理由如下:
一是有明确规定。市级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市级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的,仍可以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二是为善意理解。此时上级检察院、法院的指定管辖,目的是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即将非犯罪地、居住地无管辖权的甲地获得管辖权,与案件的其他因素无关,并无规避等的恶意。因此,市级检察院在审查后发现可以由基层院审查起诉的,可以根据上述《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但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前提是不能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即不能将刑诉法规定应由市级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再指定到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因其他原因指定管辖的
1.原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无管辖权,经共同上级指定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审查起诉。
这类情况实际是将案件管辖正常“归位”,有管辖权的市级检察院被指定,实为正常的受理案件,不违反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可按《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交下级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这种情况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原侦查机关无侦查管辖权侦查了,如要退回补充侦查时怎么办?
当然,我们希望最好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时发现无管辖权的,及时报共同上级指定侦查管辖。或者,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发现无侦查管辖,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立案条件,则根据该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先由公安机关自行解决管辖问题。
因此,原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侦查时无管辖权时,在报请共同上级指定管辖时应同时向原侦查机关无侦查管辖权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原侦查机关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四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即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侦查,受指定管辖的检察院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可退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因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等原因而指定其他无管辖权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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