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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加强规章报备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 【公布日期】2019.10.12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9.10.1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
《关于加强规章报备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
知》
为了进一步做好规章报备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司法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加强规章报备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106号)文件,通知要求:
一、切实提高对规章报备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要充分认识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保障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实施的重要举措,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加强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方面不断取得进步。
二、扎实做好规章报备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一要明确程序要求,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设区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报
备法定时限和要求,做到依法准确报备。明确和落实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度及相关技术规范。要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管理制度,构建文件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制度机制。二要严格工作要求,确保备案审查实效。要做到“有件必备”,既要全面报备政府规章,又要按照《关于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以统一、科学的标准认定和报备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五个不得”要求,禁止越权发文;要严格审查标准,对标对表上位法的规定,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问题。要做到“有错必纠”,严格审查标准,严肃监督纠正内容或程序不合法及不规范的文件,确保备案审查制度刚性。三要提高信息化水平,推动工作提档升级。司法厅开发建设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用平台,该平台在原有电子报备系统、公布及查询检索系统和数据库基础上,扩大为全区统一的兼具备案、审查、监督、清理、公布全功能的信息化系统,实现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程信息化管理。盟市、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信息化意识,督促引导相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和提升备案审查智能化应用技能,实现电子报备内容数据的科学、合理、安全管理。
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文件的规定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引》,供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参考指引。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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