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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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

整自治区区本级离休人员医疗周转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新财社[2007]4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1.11 【实施日期】2007.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区本级离休人员医

疗周转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新财社[2007]4号)



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乌鲁木齐各单位,各区级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政[2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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