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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 网络培训结业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培训管理,促进网络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学院(以下简称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是学员参加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学绩的凭证。
第三条 结业证书颁发对象为参加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学习的学员。
颁发结业证书的网络培训班次,由总局行政学院根据培训具体情况决定。
第四条 学员参加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按规定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并且考试考核合格、准予结业的,可以取得结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结业条件的学员,本人应当通过总局行政学院网络教学平台申请取得结业证书,并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六条 结业证书由总局行政学院网络培训部负责设计、制作。
结业证书体现学员姓名、参训班次名称、培训时间、证书编号、院长电子名签、发证时间、总局行政学院印章等内容。
第七条 结业证书编号由“网络培训标识、年度、班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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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期数、流水号”等内容组成。
“网络培训标识”用大写字母W表示,以示和面授培训班次结业证书的区别。
“年度”为培训班次举办的年度,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班次名称”以能够进行班次区别为原则,用班次名称文字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表示。
“期数”是指同类班次的排列序号,不受年度的影响,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流水号”由系统按证书申请顺序递增。
第八条 对学员取得结业证书的数据信息,总局行政学院将长期保存。网络培训管理员和学员可以登录网络教学平台进行查询核对。
第九条 学员在申请、查看、打印或者保存结业证书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帮助的,可以向省局管理员咨询解决。
第十条 学员找人替学、替考取得结业证书的,经查实后,总局行政学院将取消已向其颁发的结业证书,并在教学网站上予以公告,同时向其所在省局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通报,由省局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负责结业证书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做好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局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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