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制探究

2023-01-31 23:02:2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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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制探究

摘要:近年来,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行业发展迅猛,产业规模十分庞大。然而,部分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违法违规经营办学,破坏了教育公平,损害了教育生态,加剧了家长和社会焦虑,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虽然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并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但由于校外培训行业乱象的成因较为复杂,治理工作务仍然艰巨。为此,本文通过分析校外培训行业及其治理的存在问题,提出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制策略,以供参考。

关键词:校外培训;存在问题;治理;法律规制 引言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举办义务教育段学校的各类“掐尖密考”,采用夸大和虚假的方式宣传,制造和贩卖焦虑。更有甚者,还有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打着教育的旗号非法集资和诈骗钱财,社会反响强烈。校外培训行业乱象丛生,亟待加大整治力度。因此,需要在分析校外培训行业及其治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制思路,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校外培训行业的存在问题

目前,校外培训行业主要存在以下三大方面的问题:第一,部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应试”为导向,严重偏离了义务教育的宗旨。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条,义务教育的宗旨应当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然而,一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发展规律,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严重偏离了义务教育的宗旨,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第二,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掐尖密考”,破坏了教育公平、损害了教育生态,加


剧了社会焦虑。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民办学校以游学、研学等各种名目组织密考,这些密考大多离开生源地进行面试、测试,导致学生家长在交通、住宿等方面的经济付出增加,加重了学生家长负担,让家长们越来越焦虑,不利于国家“就近入学”政策的落实。第三,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过度逐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了公众教育观念。作为民办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应当属于公益性事业。但近年来,一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过度逐利,存在贩卖焦虑、师资注水、虚假宣传、集资诈骗、无证办学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误导了公众教育观念。

二、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存在问题

目前,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主要存在以下三大方面的问题:第一,校外培训行业治理存在不同主管部门职权交叉的情况,亟需立法梳理厘清。一方面,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民政等不同部门进行了审批(备案)或者登记注册。上述不同部门职权之间的边界不够清晰,管理上存在死角。另一方面,校外培训涉及教育市场监管、网络安全、消防甚至食品卫生许可等多个行政管理领域的管理要求,兼有招生、师资、课程教学、预付费管理、广告、价格、收费等诸多环节,业务内容需要同时符合众多领域的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因此,在治理校外培训机构有关违法行为时,经常会遇到同时涉及多个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职权交叉情况,容易引发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管辖争议。第二,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校外培训的专门管理规定。现有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但上述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缺乏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门条款,使得规范校外培训办学行为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第三,现有法律法规对校外培训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依据不足。现有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进法实施条例》中可适用于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条款较少,规定的处罚措施也十分有限。因此,即便校外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执法部门也不容易找到可适用的对应条款作出处罚。再者,即使执法部门能够作出处罚,处罚措施也缺乏震慑力。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校外培训的执法工作显得困难重重。


三、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制思路

要做好校外培训行业的治理工作就需要有针对性强的法律依据,应当通过专门立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法律规制。笔者认为,校外培训领域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需要明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内涵和外延。具体而言,需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义、线下培训机构和线上培训机构的划分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婴幼儿的托育机构的界限、从事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和从事职业教育的培训机构的界限等多个问题,为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办证、日常监管、执法处罚等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第二,需要明确校外培训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教育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予以明确,确保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等各种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职责清晰、明确。第三,需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办学要求。根据中办发〔202140号《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师资要求、教学时间、课程容、招生方式、融资限制、广告营销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门槛,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要求。第四,需要完善针对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针对现有处罚条款不完善的问题,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富有针对性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处罚条款,重点完善师资不符、制造焦虑、掐尖考试、违规培训、低俗有害内容等方面的处罚措施,在财产罚、信用限制等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必要时还可完善刑事处罚措施,为各地开展校外培训处罚执法工作提供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因此,要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制工作,需要针对校外培训活动进行专门立法,在校外培训定义、监管职责分工、规范办学要求、处罚执法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依据。

结束语

综上所述,近年来校外培训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乱象丛生,存在以“应试”为导向、掐尖密考和过度逐利等诸多问题,社会反响强烈。然而,校外培训的治工作因存在职权交叉和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而困难重重。为此,我国亟需针对校外培训活动进行专门立法,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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