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2022-11-14 11:08:2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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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 性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 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学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 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 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卫生局批 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入库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 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 保险柜内,严防丢失。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 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 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 配。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精神药品和医疗 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 器回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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